創設親子鑒定協力義務履行的保障措施
綜合親子鑒定比較法的視角,對親子關系訴訟中解決證明妨礙問題的保障手段,大多數國家規定的主要有直接強制、間接強制措施、證明責任轉換、自由心證等。由于血緣親子鑒定不僅關系到訴訟雙方,還關系子女、第三人的人身與財產關系,并且也還將關系名譽權、身體權、隱私權、知情權等私權利,因此對于這類問題的解決方式應當面對不同的案件做不同的處理。綜合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和現實情況,當出現協力義務人拒絕配合的妨礙行為之時,優先使用的應當是間接強制,也即擬制真實。結合我國現有的《證據規定》第 75 條和《婚姻法解釋(三)》第二條之規定進行處理,而不宜采用直接強制方式,通過間接強制來迫使其履行義務。同時,法官也能夠依據當事方拒絕情況對其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拘留。對于罰款的數額,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有一個幅度,但也應當比一般的消極的不配合的妨礙行為數額高,否則不足以產生威懾力。如果第三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配合鑒定,因為法官不能像對待訴訟雙方那樣對其做不利推定,因此雖然同樣不可以對其直接強制,避免過分侵害其人身權利,但也可以對其罰款或拘留,但對待此時的訴訟當事人則不宜適用推定。
在適用間接強制,也即不利推定之前,法官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力義務之當事人具有案件的釋明義務,在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之前,應充分保障義務人對違反法律義務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的知情權,并告知其有權進行申辯,也即法官是在保證當事人完全行使辯論權之基礎上適用該推定。